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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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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规依纪处置问题线索对诬告说“不”李吉海

   期次:第1412期   


  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12388举报网站新增了诬告陷害纪法责任提示,强调“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12388举报网站上还增加“典型案例”栏目,发布了5起已查处的涉及诬告陷害的典型案例。
  举报是我国《宪法》和《刑法》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中国共产党章程》也赋予了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违纪的事实”的权利。举报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诬告、造谣、中伤、抹黑等问题。其动机一般为发泄个人怨气、嫉妒同事取得成绩,尤其在换届选举、评奖评优等节点为获得竞争优势;其手段主要有无中生有,张冠李戴,有的甚至颠倒黑白、捏造事实。匿名诬告不仅导致一些清白的当事人受到伤害,还对正风反腐有序推进形成了干扰,破坏了单位的正常工作和政治生态。
  举报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2条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学校纪委办监察处始终依规依纪处置问题线索。通过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举报等各类来源的问题线索集体研究、审查,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综合被反映人以往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依据被反映的问题性质,线索本身的可查性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区分不同情况提出“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处置意见。
  对诬告坚决说“不”。学校纪委办监察处始终以对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仔细甄别,准确判断。一方面,党员干部应该利用谈话函询等多种方式向组织如实说明或澄清问题;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也及时为被诬陷的党员干部澄清事实,通过一定方式消除负面影响;对诬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坚决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警示案例:
  张某,党员,某事业单位正科级干部。2013年12月以来,张某通过一信多投方式匿名举报,恶意捏造相同内容的举报信多达数百件次,意图诬告他人。数十名受诬告对象中既涉及厅局级、县处级领导干部,也包括一般公职人员。
  经该市纪委监委指定,张某涉嫌诬告陷害一案由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办理。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进行调查。
  经查,张某故意捏造事实向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虚假告发,恶意举报,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处分和刑事追究,其捏造的事实既涉嫌违纪,同时也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2019年7月,张某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纪法衔接条款,追究其党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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