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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0
报刊:东南大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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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出台《东南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市鼓楼医院成为我校挂钩医院

   期次:第989期   


  本报讯近日,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江苏省、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精神,在我校尚未进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前,结合近几年学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我校重新修订了《东南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校通知[2006]10号,下称《暂行办法》)。学校公费医疗实行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本原则,合理使用学校卫生资源和有限的医疗经费,保障各类人员基本医疗(基本检查、基本治疗、基本用药)的需求,遏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上涨。不再享受。此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暂行办法》对我校原有的就诊、急诊、转院规定做了一定程度的修改。新的规定如下:享受本办法的各类人员本着自愿和就近看病的原则可自主到中大医院、校医院及所属各个医疗点就医。就诊时要凭本人医疗卡和病历本,未带者一律自费,不予报销;另外,我校指定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市鼓楼医院(上述医院的非公立、营利性部门除外)为我校挂钩医院。
  各类人员因病情需要或受本校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至挂钩医院诊治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的转院程序到校医院办理转院手续:由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开具转诊单,经校医院办公室审批、登记后方可转至指定挂钩医院诊治,每张转诊单只能使用一次。
  各类人员因疾病特殊需要转至指定挂钩医院以外的医院就诊,必须先由中大医院或指定挂钩医院医务处开具转诊单并经校医院院长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未经批准在非指定挂钩医院就诊者,医疗费用自理。
  精神病、传染病、结核病、肿瘤放疗、其他特殊病种及特殊诊疗项目,经指定挂钩医院医务处和校医院同意后,可转诊到市脑科医院、青龙山精神病院、市第二医院、胸科医院、省肿瘤医院诊治(上述医院的非公立、营利性部门除外);教职工转到指定挂钩医院就诊,实行先全额交费,再回校医院审核,按规定报销;因急诊来不及到本校医疗机构就诊时,只能就近在二级以(下转二三版中缝)上(含二级)公立的非营利性综合性医院就诊1次,复诊必须回校医疗机构。该次医疗费凭急诊证明、病历、发票及双处方一联,在可报销范围内报销60%。急诊并立即转入住院治疗者,应委托他人在5个工作日内到校医院办理转院手续。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暂行办法》还对教职工因公外出在外地发生急诊、学校公派长期在外地工作、教职工寒暑假期间、退休人员在外地发生急诊、离休人员在外地发生急诊等情况发生的就诊费用的报销原则提出了具体要求。此外,《暂行办法》还对各类人员医药费用报销原则和方法等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详细内容见《东南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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