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艺术创作成果在现行法律中很难获得版权的保护。人工智能与自然人不同,无法成为版权的权利主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艺术创作物上的关联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从创作成果的“外观主义”立场看,在未事先言明的条件下,普通人很难分辨出某个作品是由人创作还是人工智能的生成物,因此相关利益在这个条件下是相同的。法律规范需要对客观上具有经济价值的艺术成果相关利益加以平衡,通过对创作活动等方面的扩张解释,依然可以借助版权、反不正当竞争等多样化的制度工具,有效协调人与机器之间的利益关系。随着人工智能艺术活动的开展和产业化程度提升,更加稳定清晰的规则调整方案,会在实践中逐渐成熟并获得人工智能艺术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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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晶晶(人文学院)
摘要:图片摄影:杨格格我们应该以乐观的态度看待人工智能与人类之间的互动。在智能社会中,行动者已经由单一的人类主体,演变成人、智
- 黄婷(人文学院)
摘要:从创作过程来看,情感是区分人类创作和人工智能创作的重要因素。人工智能还不是具备真正人类情感和情绪的道德主体,因此在艺术创
- 徐珉川(法学院)
摘要:人工智能的艺术创作成果在现行法律中很难获得版权的保护。人工智能与自然人不同,无法成为版权的权利主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工
- 张顺(艺术学院)
摘要:“人工智能”这个名称具有一定迷惑性,因为此“智能”非彼智能。目前的人工智能只是通过一些算法对人类智能进行的拙劣模仿,远不
- 张玉林(经济管理学院)
摘要:人工智能艺术市场前景广阔,中低水平艺术家将面临困难,高水平艺术家仍将居于市场的高端。人工智能艺术在情感意识、形象思维方面
- 张祥(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
摘要:虽然人工智能已经能够作画、作曲甚至作诗,甚至在技巧上超越人类大师,但这些仅仅是算法在大数据驱动下呈现的程序输出而已,并非
- 王贝伦(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
摘要:人工智能的本质是一种计算。而人工智能的艺术创作的根本是将历史数据化,所谓的“创造性”,亦是海量学习大量数据之后的逻辑产物
- 卢文超(艺术学院)
摘要:人类创作并非仅仅是遣词造句而已,它建基生命体验之上,来自人生际遇和内在情感,它的基底是整个人生和人所处的整个世界。仅仅玩
- 程万里(艺术学院)
摘要:基于自身创作国画的体验,中国画的情感属性大于技术属性,在创作过程中不管是“意在笔先”还是“笔在意先”,都是饱含创作主体的
- 多学科视角下的人工智能艺术———东南大学第一期新文科学术沙龙综述
摘要:编者按:5月20日,由我校艺术学院主办,社会科学处指导,图书馆、教育基金会支持的东南大学首期新文科学术沙龙“多学科视角下